2018年3月10日的苗栗通霄海岸林邊,兩名男子正試圖將一隻困在陷阱裡的白狗裝進布袋。在防風林餵狗的民眾發現後立刻以手機錄下兩人行為,拍下車牌號碼,並報警、通報動保處。
捕狗畫面在網路發布後,引起大量網友關注。苗栗、新竹的收容所志工更發現照片中兩名男子就是多次領養犬隻的邱姓叔姪。
記者|洪郁婷 編輯|蘇于寬、陳信安 設計|蔡孟成
餵狗民眾在防風林目睹叔姪兩人正在捕狗,立刻以手機紀錄現場情形,並通報動保處和警方。圖片來源|台灣幸福狗流浪中途協會
當地動保人員到邱男住處進行訪視、訪談,現場完全不見犬隻蹤影,邱男對動物的下落亦支吾其詞。
20隻狗憑空消失,動保人員推測犬隻很可能已遭到殺害,動保案件升級成刑事案件,轉由警方接手調查工作。警方特別為此案成立調查小組,比對行車路線與通聯紀錄,找到位於台中的屠狗現場,揪出收購犬隻的莊金樹及負責屠宰的阮維書,並在現場發現殘缺的動物遺體、大量毛髮及項圈數條。
苗栗地檢署以動物保護法非法宰殺的罪名,將買賣犬隻及屠狗的三人起訴。最後,苗栗地方法院判決邱坤豐、莊金樹被判5個月有期徒刑、罰金25萬,屠狗的阮維書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罰金27萬。
然而,並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如此順利經過通報、調查、蒐證等階段,取得足夠證據讓法院做出判決,將傷害動物的人繩之以法。許多案件因為缺乏線索,在調查階段就斷了線。
通報線索不足,虐待案件無從查起
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長林庭君表示,絕大多數通報案件沒有錄音、錄影,只有口述資料,6成的案件查無違法事實或因線索不足無法追查。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TSPCA)調查部門主任曾譯瑩無奈表示,許多民眾不僅案件內容說不清楚,連地址都給不完整。動檢員*到了現場只能街頭巷尾挨家挨戶去尋找案件發生地點,或是守在巷子裡等著動物再次慘叫,聽聲辨位找出虐待現場。
可想而知,缺乏線索的調查常常是一無所獲,還壓縮了動檢員幫助其他動物的時間。
邵柏虎從過去的動物救援經驗,歸納出簡易的報案指引,人、事、時、地、物。資料提供|新竹市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 繪製|窩窩
行為人叫什麼名字?住哪裡?和動物的關係是什麼?是動物飼主,還是常常被追吠的鄰居?
如果都不清楚,通報人至少要能描述行為人的外貌特徵,例如「身高大約170cm,年紀大約5、60歲的男子,穿著短褲、藍白拖,走路姿勢有點搖晃⋯⋯」新竹市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理事長邵柏虎強調——要盡量提供動檢員案件追蹤方向。
邵柏虎也見過有些通報人,人事時地物都說不清楚就要動檢員辦案,還要找民意代表施壓。他強調報案線索越詳細,越能夠真正幫助到動物。
不過,曾譯瑩認為當下真正能幫助動物的人,其實不是動檢員,而是人在現場的通報民眾。
你在現場,是離動物最近的人。你的一句話,就有可能改變牠的處境。
如果不是需要立即救援的情況,TSPCA也會視案件情況在電話中教導通報人怎麼和行為人做溝通,並提供文宣輔助說明。
虐待案件通報了,為什麼還不能罰?
遇到動物虐待案件,通報只是第一步,裁罰之前其實還有層層關卡。
林庭君說明,動檢員接獲通報後,必須要到現場確認當事人是否有虐待行為、動物是否受到傷害。確立關聯後,才能進行裁罰動作。
一般來說,動物受害程度屬於客觀的事實,難以判定的是有沒有「傷害動物的行為」,當事人可能為了脫罪閃爍其詞。最簡單的釐清方式就是透過監視器畫面舉證,因為監視器是客觀證據,可以被所有人一再檢視,但往往可遇不可求。
臺灣第一位動物法醫——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黃威翔助理教授也表示,要了解案件事實,嫌疑人、物證、現場、受害動物,4項要素缺一不可。然而,其中任何一項蒐證都有其困難性。
犯罪偵查學中的四面向連結理論,將嫌疑人、物證、現場、受害者等四項要素的建立完整連結,即可偵破案件。 繪製|窩窩
蒐證困難1:查不到的嫌疑犯
在通報線索不明確的情況下,監視器往往是現場唯一的目擊者。萬一現場沒有監視器、或是監視器沒拍到畫面,案件便容易陷入膠著。而即使監視器拍到了犯罪畫面,也可能因為拍不清楚,追查不出行為人身份,案件也會因此擱置。
網路上的動物虐待案件,經常無疾而終。像是2022年YouTuber 「Murmillo」發布宰殺、食用寵物兔及逼迫幼兔觀看同類遭食用的影片,雖然有民眾通報但調查無果。
因為動保法25條非法宰殺動物最高本刑未達3年,不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而《動物保護法》也不屬於境外網路服務平台受理協查的案件類型,警方無法調查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使得調查無法再推進。
蒐證困難2:無法抵達的現場
遇到通報人提供的線索不足,像是只有一段網路流傳的影音,事發時間、地點都不明,動檢員能夠追查的範圍就非常有限。
即便有了確切的案發地址,動檢員和警察也未必能進入住宅搜索。若虐待未涉及刑罰——動物未達重殘或死亡——就無法申請搜索票。也就是說,當案件發生在私人空間,即使動物正在遭受虐待,警方或動保人員仍無法進屋蒐證或救援動物。
2021年8月發生在新北蘆洲的滾水燙貓案,從影片中得知貓咪茶茶被痛毆、被熱水澆淋生命垂危,但當事人不願意開門,警察也不敢貿然破門、侵入民宅。門外的人無從得知貓咪現況,最後由在場的愛貓人士許鐳譯,以電話取得房東同意後,破門而入。
顏紘頤律師長年熱心協助動保法律事務,看過許多為救動物奮不顧身,卻觸法而不自知的案例。他一再強調自保的重要性,至少要錄音錄影證明狀況緊急,才有機會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但是現場狀況是否真的緊急、有破門的需要,都是打完官司才知道。
也就是說,在動物虐待現場破門而入,有一定程度的機率須承擔法律責任。
蒐證困難3:消失的動物
邵柏虎:動物不像人類出生就報戶口,死亡要開死亡證明書。在沒有人看到的狀況下,把動物埋掉或裝袋丟進垃圾車,根本追查不到。
不只犬貓,愛鼠協會理事長張勝鬘更指出,鼠、兔等體型小的動物,因為滅證容易,根本是動物虐待者的入門款。而在協會接獲的虐鼠通報中,許多虐鼠者都是學生,因為未成年罪責較輕,後續處罰情況也難以追蹤。
張勝鬘曾經收到一段虐鼠影片,但是通報人礙於和虐鼠人是同學不願意出面指證或通報,最終不了了之。張勝鬘無奈地説,虐鼠案一來很難蒐證,在家裡虐死就丟垃圾桶就能滅證;二來是難以發現,如果周圍的人不願意出面舉發,根本查不到。
無論生死,案件中的動物都是重要的證據,透過驗傷、驗屍才有機會還原動物受虐的真相。
2015年遭臺大僑生虐殺的街貓大橘子。圖片來源:吳怡德
2015年街貓大橘子遭僑生虐殺一案,監視器拍到停車場行兇畫面,但屍體卻是在臺大校園內醉月湖尋獲。經動物法醫解剖分析,醉月湖的貓咪屍體,頸部和腹部曾經受到致命攻擊,和監視器畫面中大橘子受到的傷害一致,才還原了案件的真相。當所有證據串聯、建構出真相,法官才能以法律為受害動物伸張正義。
「理想的遺體保存方式是冷藏,然後儘快解剖。」關於動物遺體冰存的重要性,黃威翔有個印象深刻的案例。某個高溫30幾度的夏天接到電話通知,一件被棄屍在河邊的動物遺體要送實驗室解剖,未料電話掛斷之後,又過了7天動物遺體才送到。黃威翔描述解剖當時的畫面,只看到肥肥大大的蛆,大部分的肌肉組織都被蛆吃光了,真相也就難以還原。
缺乏關鍵證據,使動物虐待案件裁罰比例低落,每年上千件動物虐待通報,僅7.8%能夠受到裁罰。臉書社團「動保法律互助」版主左湘敏語重心長地表示,除了對動物有心,專業也很重要,許多熱血民眾一心想為動物討公道,但若證據不足以說服檢察官、法官時,再憤慨也無法為受害動物平反。
現場明明血跡斑斑,卻不能算證據?
如果沒有直接虐待的行為畫面,要怎麼去證明他有虐待?他可以用很多理由去亂掰。
邵柏虎強調,因為動物無法為自己發聲,動保刑案更需要仰賴證據,才能為動物還原受虐遭遇。
然而動保刑案無論在採證、鑑識上,難度都比一般刑案困難許多。面對案發現場留下大片血跡,鑑識人員來必須確認血跡來源屬於哪一隻動物、血跡噴濺狀態是否符合行兇方式等,還要確保採證的過程符合程序、證據具有可信度,再加以正確的解讀,才能發揮證據力揪出真兇。
2018年的苗栗殺狗案中,邱姓叔姪領養的20隻狗全都下落不明,現場跡證卻只能推斷其中一隻狗被殺害。即使現場血跡驗出3隻狗的基因,但也可能是其他受傷的犬隻經過所遺留,並無法由此確認是否為叔姪向收容單位領養的犬隻。
最終是由動檢員指認出送出犬隻配戴的項圈,判斷有一隻狗離開收容所後遭殺害,認定涉案三人確實有宰殺犬隻供人食用的犯意和宰殺行為,因而成罪;其餘失蹤犬隻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加以論罪。
2018年叔姪殺狗案的關鍵證物。圖片來源|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
鑑識困境1:缺乏鑑識資源
黃威翔感慨地説,大家都期待藉由解剖動物屍體取得破案證據,但是「犯罪現場查到的細節,恐怕才是破案的關鍵。」以不當飼養案件為例,飼主照顧上有哪些疏忽?飼養環境不妥善?都需要現場採集的證據,「不可能只從屍體上找證據。」
黃威翔舉例,當發現疑似動物毒殺案件,第一件事是趕快界定現場,在附近尋找盛裝毒餌的容器、農藥罐子,妥善採集並保存這些證物,後續才能從其上採集罪證,如犯罪者的指紋等,而不是僅將遺體後送解剖。最好是與有經驗的鑑識人員合作進行現場調查與蒐證。
但動保刑案不像一般刑案有專屬的調查機關、鑑識人員。只能由動檢員自行調查,當前動保體制卻又缺少標準化的鑑識流程,於是現場調查往往流於拍照紀錄,甚至未能封鎖維護現場,往往動保處還沒開始蒐證,現場就被熱心民眾翻遍,留下不相關的指紋、鞋印、毛髮,或搬動、火化動物遺體,大幅減低現場跡證的證據效力。
鑑識困境2:動物法醫制度未健全
「如果沒有做解剖,很難把犯罪事實跟屍體連在一起。」在多數動保案件現場證據不那麼明確的情況下,黃威翔認為每一隻動物都要解剖,才能釐清動物的遭遇。只做外觀、觸摸檢查、照X光,不做解剖,難以在法庭上證明動物死因。
然而,臺灣的動物法醫雖於2011年開始發展,但十年後的今日,黃威翔所主持的「動物法醫暨比較病理學研究室」仍是全臺僅有的動物法醫機構。由於動物法醫不像人類法醫隸屬在司法系統中,有固定人員編制和經費支持,黃威翔的研究室也是依賴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的學術資源才得以運作。
雖然黃威翔提倡動保案件需要法醫解剖,但他也坦言,以目前的條件訓練不了這麼多動物法醫,產業現況也沒有辦法把人才留下來,消化不了全臺的案件。
黃威翔表示,在當前動物法醫制度尚未健全、其單位解剖量能有限的情況下,希望能先由各地動保單位的獸醫師根據獸醫專業,全盤了解案件始末及初步勘查現場後,再決定是否要後送法醫解剖。黃威翔也十分歡迎各地動檢員聯繫團隊諮詢相關細節。
有些動保案件不一定要經過法醫解剖,也能獲知死因。比如民眾目睹行為人以槍枝射殺犬隻,這種情況下即使未經解剖,也能夠確知狗死於槍殺。另外,犬殺也是動物常見死亡的原因之一,專業獸醫師透過外觀的初步檢查,就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若僅以受關注程度、輿論壓力作為是否送解剖依據,容易讓輿論凌駕於專業,反而消耗稀缺的動物法醫資源。
由於動物虐待解剖涉及司法調查,黃威翔目前只接受來自動保機關及檢察官的委託。他建議民眾若發現疑似虐待動物案件,應該備妥相關事實通報動保處。
鑑識困境3:動檢員非全天待命
根據邵柏虎的經驗,動保案件大多發生在夜晚,動檢員不像警察24小時都有人力可以隨時出動。經常遇到發生動保案件通報後,卻沒有動檢員能出動的窘境。
然而,大多數案件當下無法確認動物受害程度是否涉及刑罰,因此警方通常不會直接介入,要等到上班時間才有人處理。邵柏虎氣憤表示,「等到動檢員上班,證據也差不多滅完了!」
而在動保刑案現場,需要同時具備動保和刑案鑑識兩種專業,才能搜查到關鍵證據。動檢員自行蒐證可能因為缺乏專業技術,不小心破壞跡證;警察獨自辦案時也容易忽略動物受害的細節。
資深動檢員阿傑(化名)曾經手一起案件,飼主送貓咪就醫時,獸醫發現貓咪身上還有陳年舊傷,懷疑飼主長期虐貓。飼主說是貓咪自己摔傷,領養時貓咪也健康無傷。
但是阿傑透過現場訪談,發現飼養環境無法造成飼主所說「貓咪自己摔傷」的傷勢,加上貓咪受傷情況都是領養後才發生的,阿傑從而判定飼主虐待動物的嫌疑。要查出這些蛛絲馬跡,就需要動檢員對動物的熟悉和豐富知識。
用對法條,讓證據為動物說話
好不容易收集到證據、還原出事實,但要在法庭上說服法官,必須以法律作為溝通工具。
行為人的作為,對動物造成多嚴重的傷害?受害的動物有多少?刻意為之還是不小心的?不同的案情對應不同的法律,如果引用到不適合的法條,無法使罪名成立,終究無法將虐待動物者定罪。
下一篇報導將討論法院攻防之前,需要認識的動保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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